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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教育:少儿财商法商思维教程信息风险控制与信息泄露危害等
2023/7/7

 

广财教育:《少儿财商法商思维教程》信息风险控制

 

 

信息安全及信息泄露危害

 

本文内容来源于《少儿财商法商思维教程》信息风险控制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频现,给大家造成了极大不安全感,如徐玉玉被诈骗学费而失去宝贵的生命,用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第一案”。而2019年出现的“杀猪盘”诈骗上亿元,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通过各种宣讲学习,提高全民防骗意识。

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多数人在不同地方、不止一次留下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在遵守防控规定同时,不少人担心这些信息收集不规范,若不能妥善保管,一旦泄露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我们急需一份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20218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

本章我们主要通过学习本法律,提高我们的法商思维,全面保护我们的个人财富不被侵犯,同时也约束我们遵纪守法,在任何时候做一个合格公民,提高我们的财商思维。

这节课我们先了解个人信息及其泄露的危害。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 

那么,具体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呢?

1、一般信息

包括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2、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法》在第28条特别增加了敏感个人信息。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呢?敏感个人信息指: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为什么要提出敏感个人信息?

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更容易导致我们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尤其对于无判断能力的14岁以下的儿童。

 

案例分析: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10月,法学博士郭某因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的年卡取消指纹识别、改为经注册的人脸识别才能正常入园,他认为人脸识别属个人敏感信息,不同意此举并要求退卡,但协商无果,因而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该案作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1419日,经过二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二、个人信息泄露

1、生活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生病住院填写信息银行办事填写信息疫情各处登记信息孩子培训报名信息,购买房产网购平台信息,手机卡办理手机各种APP注册信息扫码关注领礼物外出旅游酒店游乐场所购买票信息个人快递信息朋友圈个人信息物业费,水电费……

同学们,你知道我们这些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吗? 

通过下面几个不同类型的真实案例,我们来看看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交易的。

案例分析:

2014年初至2016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6月至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5月至2016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000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000余条。

案例分析:

2015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想一想

同学们,看了这几个案例,你们有什么感想呢?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三、个人信息泄露危害

1、危害生命安全

2016年家境贫寒的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高考以568分考入了南京邮电大学。819日她接到一骗子打来的诈骗电话,声称有一笔2600元的助学金要发放给她。由于处世未深,女孩被骗走了一家人省吃俭用攒下的9900元学费。在和家人到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女孩心脏骤停,后经医院两天的全力抢救,最终还是离开人世。

据悉,女孩被骗的原因为省教育局助学金信息的泄露:黑客盗取教育局系统资料—分类提取利益相关信息——消化可利用信息——残余信息出售至信息贩子—信息贩子出售给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

“杀猪盘”案件

20208月四川凉山州警方办理了跨境“杀猪盘”诈骗团伙,诱导受害人下载使用假冒赌博平台,进入导师教你博彩的骗局,在四川、辽宁、重庆、内蒙古、新疆、湖南等十余省成功作案20起,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这起案件中,通信公司人员竟成了幕后黑手,精准筛选用户信息倒卖,成为诈骗团伙的“秘密武器”。

什么是“杀猪盘”?

杀猪盘,网络流行词,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投资赌博的一种电信诈骗方式。“杀猪盘”是“从业者们”(诈骗团伙)自己起的名字,是指放长线“养猪”诈骗,养得越久,诈骗得越狠。

冒充公安教育系统人员要求转账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出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万元。

我们生活中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被骗取财产的比比皆是,同学们可以搜索各种案例,从中吸取经验。

3、危害信用安全

有人通过买来你的个人信息,办你的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然后银行可能直接将欠费的催款单寄给了身份证的主人,这将会对你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

虽说现在的法律可以帮你回复征信,但是耗费的时间精力让你对信息泄露者恨之入骨。

4、危害名誉安全

疫情期间,每次只要爆出阳性事件,网上各种流传出确诊者的大到教育经历、小到身份证号统统曝光及各种隐私的踪迹,不合适评论也频出。而合法的情况是应该由防疫主管部门通过合规方式来公布,而非网友“人肉”,这些都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5、骚扰生活

垃圾短信源源不断

这是非常普遍的事,无怪乎央视连续两个在3.15晚会上将垃圾短信进行曝光。最新听说利用小区短信,可以基站作为发送中心,向基站覆盖区域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这一发短信系统每十分钟可以发送1.5万条。

骚扰电话接二连三

本来只有朋友、同学或亲戚知道的电话,会经常被陌生人打过来,推销保险的、推销贷款的、推销课程的,卖房子的,不知道你的信息被卖过多少回了。

垃圾邮件铺天盖地

除了短信电话,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你的电子邮箱可能每天都会收到十几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这些都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信息安全的保护及风控

 

2016年一季度,安徽省工商局组织对阜阳、蚌埠、宿州、安庆等市市场上销售的手机进行了省级临时质量抽查检验。检测结论显示:

本次抽检涉及到的不符合检验项目是收集消费者位置信息。预置应用软件收集消费者位置信息能力是衡量产品信息安全能力技术的重要指标,其要求产品中预置的应用软件不应有未向消费者明示且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位置信息的行为。若此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预置应用软件将存在未经消费者允许通过wifi网络、GPS和基站等定位技术收集消费者位置信息行为。

这些我们生活中不易察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个人隐私,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

 

想一想

上一节课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那我们怎么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呢?

我们可以借助《个人信息安全法》来保障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合法处理。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更是双重保护。

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要有安全意识。

 

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1、个人做好科学防护

 保管好个人信息                  

 不要和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    

 定期修改手机电脑密码         

 不轻信电话、短信,不随意连WiFi

     

2、法律全面保障

1)个人信息收集

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

个人信息法第6条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安全法》

 

2)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

大数据杀熟是什么?

所谓“大数据杀熟”,就是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并以此获得利润最大化。

案例分析:

大数据杀熟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禁止。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

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首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从全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总体形势来看,儿童逐步成为隐私泄露和身份盗窃的高危人群。在美国,每年有130万儿童信息被盗用,是成年人的51倍。

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不满18周岁网民数量高达1.69亿,但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关系到其切实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相关保护工作尤为重要,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出台对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为儿童营造一个健康的数字成长环境意义重大。

 

4)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进行事前影响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5)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义务

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

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Ø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是为了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平台治理,强化外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

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

2、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

3、支付和结算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可能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因此,网络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称。

4、法律风险

这是针对目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

 

三、信息泄露如何补救

目前,个人信息遭泄漏后,一般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专职接受和处置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新命题。只有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协同配合,树立安全意识,才能安全有效地挖掘利用好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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